12月11日,某会员制超市员工向香洲警方报案称:一名男子自11月起多次在店内盗窃日用商品,损失价值三千余元。接报后,香洲特警大队便衣中队通过走访调查,发现该店会员温某(男,57岁)有重大作案嫌疑。
经研判分析,民警认定嫌疑人短期内会再次作案,遂制定相应抓捕方案,并叮嘱超市工作人员要持续留意。
17日下午,温某果然再次“光临”。他在里面晃荡了一圈,将货架上的一个盒子塞进背包,又挑了一些其他物品,随后走去结账。工作人员发现温某踪迹后,一边留意其行为,一边通知民警。
在温某结完账准备离开时,警民合力将其抓获,当场在其背包中找到未结账的商品。经审讯,温某如实供认其盗窃行为,并交代了前几次在店内盗窃的经过。
据了解,该店一直实施会员制购物,即缴纳一定费用办理会员卡方可入内购物。一般的会员,都具有相应的购买力。
难道温某是个有追求的小偷?为了盗窃还大费周章办理一个会员卡?
其实温某是一个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人,同时也是该店常客。在某次购物中,温某一时贪心,将一套男士保暖内衣藏进包里,偷偷带出,未被工作人员发现。食髓知味,于是温某再次如法炮制,“顺”走刮胡刀。
尝到“不劳而获”甜头的温某,胆子越来越大,动作愈发“熟练”,盗窃物品的价格也越来越高。他先后六次从店内盗取多种商品,小到刀片、暖手充电宝,大到冲牙器、剃须刀礼盒,统统“纳为己有”。温某盗来的物品一部分自用,一部分“借花献佛”送朋友。
目前,温某已被香洲警方刑拘,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规定,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"多次盗窃"。
温某盗窃生活用品看似小事,其实不然。
小事不小,其重点不在生活用品,而在于其盗窃行为。借购物之便,行盗窃之实。一念天堂一念地狱,温某为自己的“一念之差”失去了自由,归根到底,还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。
刘备曾说:"勿以恶小而为之"。人的任何行为,一旦跨过了法律的界限,就不再是“小事”。法律不会因你一念之差,而对你网开一面。
遵纪守法,生活才会更美好